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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4-24     编辑:马克思主义学院  核稿:  终审:刘艳 点击:

第一条基金设定宗旨及评审原则

1.研究生创新基金通过对研究生开展科研进行适当的经费资助,旨在加强对我校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选择具有前瞻性的基础研究或具有推广价值的应用研究课题,发表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发挥研究生在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产出方面的积极作用。

2.基金评审本着“注重创新、科学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

第二条基金来源及基金管理

1.研究生创新基金申请列入学校年度“安徽省支持本科高校发展能力提升计划”等项目预算,预算批复后,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2.研究生创新基金的组织管理工作在研究生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包括布置申报工作、组织专家评审、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及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等,并对研究工作进行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条资助强度及期限

1.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强度视课题研究内容及学科特点而定,其中人文社科类一般项目2000元,重点项目4000元;理工科类一般项目3000元,重点项目6000元。

2.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年,整体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半。

第四条资助对象

1.学校正式注册的两年制全日制研究生,自入学三个月之后均可申请,且在校期间只有一次申请机会。

2.每名研究生只能申请或参与一个项目,鼓励以项目组(成员一般2-4人)名义进行申报,提倡跨年级、专业等具有不同背景的学生组建项目组。

第五条申报条件

1.选题:尽量结合硕士学位论文,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结合、多学科与多理论开展研究;基础研究在理论、材料、观点、方法上具有创新内容,可望取得创新性成果;应用研究选题要来自生产、生活或基础教育一线实际,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推广价值。

2.申报者需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备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与素质。

3.已有的工作显示准备充分、架构合理、逻辑清楚,研究工作具有可行性。

4.申请项目必须由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推荐。

第六条申报评审及实施过程

1.研究生处每年11-12月份开始组织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及立项工作。评审程序为:

(1)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生填写《合肥师范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经导师推荐后报所在院(系);

(2)各院(系)成立研究生创新基金评审专家组(由约3—5名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组成),按排名评选出本院(系)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后报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公示获得基金资助者名单并立项。

2.各项目应在立项后半年内向所在院(系)递交《合肥师范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后报由研究生处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其继续获得资助的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者。

(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未能取得预期科研成果者。

(3)无故不接受学校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者。

(4)经费使用铺张浪费,严重偏离项目科研方向者。

(5)对于在基金资助期内因患病、出国、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者,将停止经费资助。

3.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合肥师范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一式两份);提供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已经发表的论文或其他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供能证明项目研究完成情况的其他有关材料到所在院(系)初审,经院(系)报到研究生处,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核、验收、并存档。

创新基金项目“重点项目”研究成果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者,作为合格验收的标准。

(1)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形式为学术论文的,须在二类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1篇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字数不少于3000字的论文(增刊、特刊、专刊和论文集收录文章,不列在内);要求项目成员为第一作者,“合肥师范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

(2)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在省级(含)以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含)以上奖励。

(3)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成果获准国家发明专利,且获准专利必须以我校为专利权人。

(4)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艺术类作品在省文化厅、省美协联合主办的全省年度美术大展(含)以上层次的会展中展出,或在省级(含)以上层次的比赛中获得一等以上奖励。

(5)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成果主持获准省级(含)以上科技创新项目或计划立项资助。

创新基金项目“一般项目”研究成果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者,作为合格验收的标准。

(1)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形式为学术论文的,须在正规CN刊物上公开发表1篇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字数不少于3000字的论文(增刊、特刊、专刊和论文集收录文章,不列在内);要求项目成员为第一作者,“合肥师范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

(2)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在省级(含)以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三等(含)以上奖励。

(3)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成果获准实用新型专利,且获准专利必须以我校为专利权人。

(4)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艺术类作品在省文化厅、省美协联合主办的全省年度美术大展(含)以上层次的会展中展出,或在省级(含)以上层次的比赛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

(5)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成果主持获准地厅(含)以上科技创新项目或计划立项资助。

第七条项目的管理

1.创新基金项目一经立项批准,项目承担者要确保项目按时完成,不得无故变更与中止。获得立项的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项目申请书的设计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并合理使用资助经费。

2.项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在研究任务实质停止一个月前向所在院(系)提出项目提前终止书面申请。在申请中要详细列明项目提前终止的原因、项目研究已完成的部分和未完成的部分。院(系)审查后,研究生处批准后即可办理项目终止手续,并与财务部门结清有关款项,已下拨经费应全数退回。凡未办理相应手续的,按撤项处理。

3.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原则上不予延期。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结项的,必须提前两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院(系)审查后,研究生处批准可以延期3-4个月结项。每个项目最多可以申请延期结项一次。对超期仍未完成的项目,学校收回已拨经费,并做撤项处理。

4.项目申报研究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研究生处除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外,还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经费使用与管理

1.研究生创新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由项目团队成员共同使用,经由指导教师签字,院(系)领导审核,研究生处复核,能力提升计划等项目负责人审定,依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报销。

2.经费使用范围为:调研费、资料费、实验材料费、打印费、论文发表版面费以及其他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合理费用等。所购置的设备归学校所有,按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九条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科学位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校研〔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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