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探索研究生多样化培养模式,鼓励和规范研究生赴国(境)外短期交流,拓宽研究生国际视野,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赴国(境)外短期交流所需支持经费纳入学校振兴计划经费预算。同时积极争取社会资助和其他形式的留学资助。
第三条研究生赴国(境)外短期交流的选拔和管理由发展规划与研究生处牵头,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相关研究生培养学院共同负责。
第二章项目安排
第四条费用安排:学校支付研究生国(境)外短期交流所需的签证费和往返机票费,并按照实际在外180元/天标准,给予总额不超过5000元的生活补贴。研究生承担在国(境)外的住宿、交通费用和当地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交通保险等其他费用。
第五条时间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每年3月至12月,短期交流一般不超过1个月。
第六条名额安排: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每年下达的指标为准。短期交流要优先安排到与我校有紧密友好合作的单位,并体现院校、形式、专业对口性原则。
第七条交流评价:短期交流结束时,合作院校鉴定合格的,可置换实践或实习学分并给予报销规定的费用;鉴定不合格的,需按培养方案要求继续完成实践或实习,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章遴选条件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对象范围为我校全日制在籍一、二年级研究生,且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身心健康,品德优秀,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习成绩优良,具有扎实的基础教育功底,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外语水平达到对方高校的要求,保证能够完成研习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四)具有在国(境)外交流学习和生活的经济条件,有能力支付除学校支持经费以外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五)按学校要求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并征得导师同意;
(六)符合赴国(境)外短期交流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选拔程序和管理
第九条选拔程序
(一)拟申请出国(境)交流的研究生填写《合肥师范学院研究生赴国(境)外短期交流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已修课程成绩单、获奖证书、外语水平证明等相关材料交给所在培养学院审核。
(二)各培养学院对研究生提交的材料进行鉴定,主要包括外语水平、专业素质、语言表达能力、思想政治素质、创新和应变能力及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三)各培养学院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的考核与面试,但程序和标准要公平公开,并将候选人名单在网上和学院公示栏公示三天后报发展规划与研究生处。
(四)发展规划与研究生处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组织评审、推荐,将拟推荐的出国(境)交流人员名单报学校审定。
(五)发展规划与研究生处将通过学校审定的出国(境)交流人员名单在学校主页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为最终派出名单。
第十条学籍管理
(一)学籍管理主要由发展规划与研究生处和相关培养学院负责。参加赴国(境)外短期交流研究生须在离校前2周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经批准学校为其在国(境)外交流期间保留学籍。
(二)未经双方学校同意,短期交流研究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国(境)外交流或停留期限,不得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境)居留。违反者将取消其本校学籍、不予颁发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短期交流研究生在结束国(境)外学习后2周内(遇假期顺延)按学校规定办理复学手续,按期返校完成后续教学、实践和论文环节;违反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短期交流研究生如中途放弃交流,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办理复学手续后继续原专业课程的学习,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短期交流管理
(一)短期交流研究生交流期间其奖助学金按本校在读研究生同等对待,由培养学院负责联络、协助。
(二)短期交流研究生因在国(境)外交流延误了考试,可以申请缓考,课程、学分、成绩按规定登记。
(三)短期交流研究生到达驻地后,应立即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发展规划与研究生处及培养学院校内导师。在国(境)外期间应定期与学校保持联系。
(四)短期交流研究生在交流期间应遵守外方规定,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
(五)短期交流研究生必须按照合作院校的要求参加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必须购买航空及其他交通保险。研究生赴合作院校途中及交流结束返回学校途中发生意外及突发事件,由其自行处理,学校可应其要求予以协助。
(六)短期交流研究生应在交流结束返校2周内提交研习交流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一式四份,分别报导师、所在学院、发展规划与研究生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七)短期交流研究生应签署《合肥师范学院研究生赴国(境)外短期交流协议书》和《研究生声明》,其直系亲属应签署《研究生声明》;该协议和声明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研究生声明》和《亲属声明》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发展规划与研究生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
(校研〔20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