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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04-24     编辑:马克思主义学院  核稿:  终审:刘艳 点击: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我校全日制教育硕士研究生实行中期考核制度,以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现将有关我校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规定如下。

一、考核内容

中期考核主要针对研究生课程学习阶段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学位论文开题情况以及科研和实践能力进行全面的考核和总结。

1.思想品德:考核研究生的政治态度、理论水平、道德品质、组织纪律、集体观念、治学态度及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等。

2.课程学习:考核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学习成绩及学分,文献阅读和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等。对以同等学力或跨专业录取的研究生还要检查其补修本科主干课程的情况。

3.专业实践:考核研究生参与教学技能训练、教育见习、研习的学习及表现。

4.学位论文开题: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及资料准备等工作情况。

5.科研能力:考核研究生在参加学术活动、科研实际工作以及中表现出的治学能力、综合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科研论文发表、科研成果取得等情况。

6.身体素质情况:考核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状况。

二、考核等级

中期考核等级定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级。

1.合格:思想品德良好,各方面表现尚好,身体健康;已修满硕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阶段的总学分;学习成绩合格,学位课成绩在70分以上(非外语专业的学位英语成绩在60分以上);教学实践或专业实习成绩合格;具有一定的科研工作能力,开题报告为合格以上等次。

2.不合格:思想品德差、学习成绩较差,全部修学课程中有三分之一学分的课程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下者;或学位课程成绩有两门不及格者;或学位课程成绩一门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三步实习”实习成绩有一项不合格者;开题报告没有通过者,或独立工作能力和科研能力很差,难以完成学位论文者。

三、考核实施办法

1.研究生中期考核安排在第二学期末或第三学期初进行。

2.各培养学院组成中期考核小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小组成员应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党总支负责人、有关学科点负责人及导师代表组成,组织安排本单位的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

3.研究生按思想品德、课程考核成绩、科研能力和身体状况等方面进行自我鉴定,并填写《合肥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4.思想政治表现考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党总支负责进行。

5.课程学习考评以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位课程与非学位课程考核成绩和实际完成的学分数、参加教学实践或专业实习的效果为依据,由研究生所在学院负责完成。

6.科学研究能力考评以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实际表现、实践中的动手能力、调研能力、开题报告中选题得当与否,方案是否可行,以及组织实施协调科研工作的能力为依据,并结合研究生的文字写作、口述表达能力和科研道德进行评定。科研能力的考评由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及其所在学院负责进行。

7.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个人总结,结合平时对研究生的了解,对指导的研究生提出考核分流意见。

8.考核小组根据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学位论文开题情况、科研能力等方面的考核结果,写出评定意见及分流建议。各学院于第三学期第三周,将考核结果统一报送学科学位与研究生处。

四、考核结果的处理

1.考核合格者可以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

2.考核不合格者,应终止学习,根据其修业情况,按《合肥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处理。如因客观原因考核不合格者,经考核小组和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可申请在下一学期初的一个月内重新参加考核,填写《合肥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重新参加中期考核申请表》,报研究生处审批。如仍不合格,应终止学习,按肄业处理。学科学位与研究生处将拟终止学习的研究生名单报校领导批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五、其他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一种重要的学籍管理方式。各学院要加强领导,做好思想工作,平时要加强对研究生思想品德教育,严格学习成绩的评定和管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学位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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