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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外出脱产学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2-26     编辑:马克思主义学院  核稿:  终审:刘艳 点击:

为实施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培养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加强我院师资培养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合肥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培养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合肥师范学院教师进修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师外出脱产学习的类型

(一)为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而进行的学历进修。

(二)为提高岗位业务能力而进行的访学进修。

第二条 安排教师脱产学习的原则

(一)坚持按需、有计划派出的原则。在确保我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我院学科发展、人员学历结构调整、教学任务和业务工作等需要,统筹安排我院教师的脱产学习。学历进修原则上不受限制,访学进修每两年一名教师。

(二)坚持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脱产学习的内容应与进修人员所从事的专业或业务工作相关,并与我院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的需要相一致。

(三)优先推荐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或重点培养对象脱产学习,其他人员按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业绩,结合年度考核结果,择优安排。

第三条 教师脱产学习的基本条件

(一)脱产学习人员须是我院在编在岗教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校,思想品德良好,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事业心强。

(二)脱产学习人员须服从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本岗位任务,有较好的业务基础和发展潜力,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其以上者。

(三)教师在学习结束或取得学位后,一般须在校工作满两年后,方可进行下一次在职脱产学习。

第四条 教师脱产学习的管理

(一)支持教师在职脱产学习,但应严格审批手续。教师离校脱产前均需按本办法办理申请、审批、签订有关协议及登记等手续,学习期间按本办法进行分类管理,否则按学校及我院现行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在职攻读学位者,由于个人原因未能按时(按培养学校本专业正常学制年限)毕业,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学习时间。

(三)在职攻读学位者,学习毕业后,须持毕业证、学位证到人事处验证、入档。

(四)在职访学进修者,自访学开始之日起两年内,须在二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或在三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二篇或申请获批三类以上科研课题一项或申请获批二类以上教研课题一项,未完成者次年教师年终测评不得评为良好(含良好)以上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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